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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陶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
分工方案的通知
菏定政办发〔201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定陶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定陶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当前,省市均已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政府信息需求,确保我区在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好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菏办发〔2016〕92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菏定办发〔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各部门、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编办。牵头负责或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公开四张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区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按国务院有关部署执行)。按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按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清单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负责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编办〔2016〕181号)有关要求做好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信息公开。
区扶贫办。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负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9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16〕4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进扶贫信息公开。
区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推进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牵头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会同区财政、物价部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做好经济和信息化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商务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负责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厅〔2017〕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教监发〔2013〕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教育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教厅办字〔2017〕22号)等规定推进我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科技、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公安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牵头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负责按照《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民〔2014〕9号)有关规定做好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司法信息公开。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有关信息,落实《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负责牵头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有关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推进“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牵头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负责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规定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负责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规定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负责推进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会同区发改、物价部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负责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有关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负责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区国土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局)。牵头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负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等有关要求做好土地征收和供地信息公开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局)。负责会同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负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2008〕213号)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区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负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保障性住房、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区规划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做好城乡规划信息公开。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城市管理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等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负责按照《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交办发〔2008〕350号)等有关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区水务局。负责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和项目公开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16〕6 号)、《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有关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负责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区农业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农业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文化体育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关规定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外事侨务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医疗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共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负责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院务公开考核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39号)等规定做好我区县级医院及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及监督考核有关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中医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审计信息公开。负责按照《预算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规定,组织、协调、监督全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根据《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环发〔2010〕82号)规定,推进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负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规定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好有关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公开。负责按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环发〔2013〕74号)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负责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89号)等有关要求“明确本单位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统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单位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负责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6〕72号)有关要求做好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区林业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林业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区总工会。负责按照《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规定,推进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活动。
人民银行定陶支行。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6〕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区国税局、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定陶分局。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按照《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有关气象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要求,做好本部门、单位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共性职责
(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1.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3.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各部门、单位每年要严格落实当年省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工作要点推进有关信息公开。2017年,要严格落实《2017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菏泽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定陶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工作要点及要求,积极按照工作要点推进有关信息公开。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做好有关公文公开工作。
1.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规定:“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五)做好“三公经费”和预决算信息公开。落实《预算法》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六)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根据国家和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实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做好“双公示”。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
1.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3.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③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④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⑤镇街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⑥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⑦镇街集体企业及其他镇街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⑧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二)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严格落实当年省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工作要点推进有关信息公开。2017年,要严格落实《2017年菏泽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定陶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工作要点及要求,积极按照工作要点推进有关信息公开。
(三)做好有关公文公开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规定:“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四)做好“三公经费”和预决算信息公开。落实《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五)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根据《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共性职责
(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单位的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本单位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规定:“县级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单独建设政府网站,要利用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设子站、栏目、频道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8号)规定:“县级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单独设立网站,统一利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子站或栏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规定:“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政府网站,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菏泽定陶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q-yy.com/)全部公开。
(二)做好政府采购情况信息公开。落实《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行政行为公开。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菏办发〔2016〕92号)规定:“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9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菏泽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29号)规定:“各级、各部门也要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不低于4%”。
(五)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政务公开新规定。中央和省市区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出台新政策、新规定后,及时根据新政策、新规定做好有关政务公开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持之以恒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满足我区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政府信息需求,确保我区在省市政务公开考核中取得好成绩。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