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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5-12-31    点击:174次

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县房管局层面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我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我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包括专项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结果公告等。

(五)其他。主要包括:工作动态、人事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单位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是按照业务和信息分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定陶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fangchanju.hzcskj.com/)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定陶县国防街北段东侧)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附件1)。

1)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互联网公开形式,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fangchanju.hzcskj.com/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祥社会发布;

3)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楼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

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申请获取。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需填写《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我局领取,也可以在局政务网站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fangchanju.hzcskj.co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定陶县国防街北段东侧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5302213085

传真号码:05302213085

邮政编码:274100

电子邮箱:dtfgj2213085@163.com

(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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