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委,县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定陶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定陶县委办公室
定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定陶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鲁发〔2013〕7号)、党内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定发〔2015〕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采取年终集中考核,具体时间为12月中、下旬或次年元月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委、县政府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对县委部、委、办、局和镇街的考核,由县委常委任考核小组组长,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对政府管理的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县政府党员副县长任考核小组组长,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对镇街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未派驻单位纪委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单独进行考核。
第六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确保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职情况:
(一)履行组织领导之责。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专题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情况;二是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工作布局,任务分解、开展和责任追究情况;三是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四是督促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五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构建立情况。
(二)履行选人用人之责。一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情况;三是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三)履行正风肃纪之责。一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情况;二是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车私用、公款旅游、铺张浪费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情况;三是进一步深化“双联双创”和“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情况。
(四)履行惩治和源头预防之责。一是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情况;二是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党委理论中心组定期组织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情况;三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职责运行、项目招标和实施、资金资产管理使用、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情况;四是执行党内监督制度,推行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和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五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六是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履行领导支持之责。一是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工作,听取重要和复杂案件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情况;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构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情况;三是强力推进纪律体制改革,支持纪委“三转”,各级纪委书记不再分管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关的工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制度制订情况。
第八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职情况: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情况;每年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分析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情况;深入整治违反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买官卖官、“三超两乱”、拉票贿选、档案造假等问题情况;加大选人用人监督力度,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倒查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情况。
(三)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推动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做到重要信访亲自批办、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情况。
(四)定期主持召开本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碰硬,对其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不包庇、不纵容,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及时提醒并督促其改正情况。
(五)履行好表率示范的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群众舆论等方面的监督情况;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情况。
(六)自觉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第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职情况:
(一)履行分管职责。专题研究和部署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单位)的实际,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二)强化工作领导和指导。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情况。
(三)加强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情况。
(四)以身作则,强化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注重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情况。
第十条 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一)协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定期汇报工作情况;二是协助党委(党组)搞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促进工作落实情况;三是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督促指导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四是认真履行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情况。
(二)强化纪律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情况;二是加强党章、党内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对典型案例及时指名道姓通报曝光情况;三是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情况。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一是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责必问和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情况;二是健全办案制度、完善办案程序,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三是建立“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情况。
(四)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深化纪律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两为主”、“两覆盖”情况;二是进一步探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约谈、函询、诫勉谈话,防微杜渐情况;三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灯下黑”的问题,对出现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从严查处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年度集中考核,对落实主体责任考核到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及县直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对落实监督责任到镇街纪委、派驻纪检组、未派驻纪检组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汇报会由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考核小组组长提出要求,被考核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汇报该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政正职汇报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书面提交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查阅资料。被考核单位向考核组提供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会记录、落实措施、有关工作制度、专项整治情况、查办案件等资料。考核组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三)个别谈话。谈话的范围为本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听取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
(四)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
参加会议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测评内容:对领导班子测评内容包括履行组织领导职责情况,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履行正风肃纪职责情况,履行惩治和源头预防职责情况,履行领导支持职责情况,其他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情况。
对党政正职测评内容包括履行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职责情况,履行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职责情况,履行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职责情况,履行好干部管理、率先垂范职责情况,履行改进领导作风职责情况,其他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情况。
对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测评内容包括履行分管职责职责情况,履行工作领导和指导职责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履行以身作则和强化自律职责情况,其他应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情况。
测评票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将测评情况折算成分值,按比例计入总分。测评结束后由考核小组进行汇总。
(五)反馈情况。考核组综合汇总各方面情况,认真查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反馈意见,经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书面向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四章 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 按考核各个环节分别计分。综合得分共100分,其中:听取汇报20分,查阅资料50分,个别谈话10分,民主测评20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计入全县科学发展考核内容。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做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按考核综合得分对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进行分类排名。根据考核综合评分,将被考核单位评定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约25%的比例报经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推荐为先进单位。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60分或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中“差”票超过三分之一(含)的,为不合格等次单位。
第十五条 先进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对不合格等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进行诫勉谈话。不合格等次单位要召开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县委专题报告整改情况,同时抄报县纪委。对整改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一)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措施不力,受到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批评的;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或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塌方式、系统性腐败的;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民主测评中“差”票超过三分之一(含)的;
(四)纪委(纪检组)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发生重大办案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 考核的工作要求:
(一)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考核前制定好具有符合实际、可操作性的具体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明确。
(二)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考核组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考核,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定陶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黄福常 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张 防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葛广亮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王铁军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成 员:崔敬涛 县法院院长
袁建东 县检察院检察长
刘金生 县纪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监察局局长
刘敏魁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张国栋 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游秋亭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景峰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大用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孙德臣 县纠风办主任
李 伟 县委督查室主任
李 敏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督查室主任
王瑞臣 县财政局局长
杨文涛 县审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王铁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