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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纪检干部“十要十不准” 严防灯下黑
2016-03-25  点击数:23

  

  为进一步落实“三转”,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善其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定陶县纪委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十要十不准”行为准则,加大自我监督力度,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坚决防止“灯下黑”。

  

  一要始终坚持与上级纪委和县委、县纪委常委会保持高度一致,形成决议前,做到胸怀坦荡、光明磊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准在形成决议后,妄议集体决议,信谣传谣,写黑信、告黑状或发表、传播与上级各项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要敬畏法纪、遵规守矩,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

  三要坚持原则、严以用权、秉公执纪;不准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

  四要坚守底线、保守秘密,过好“亲情关”、“诱惑关”,顶住“打听关”、“说情关”;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五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请销假和外出报备等制度;不准无组织无纪律、不请示不报告,我行我素。

  六要牢记宗旨、贴心为民,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零容忍”;不准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敷衍塞责。

  七要带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参加任何形式公款支付的聚会、宴请等活动和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会员卡、有价证券。

  八要严以修身、洁身自好,耐得住清贫和寂寞;不准出入不健康的酒吧、歌舞厅、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和私人会所。

  九要履职尽责,务实担当,接受任务不推诿、解决问题不拖延、化解矛盾不积压;不准懒政怠政、得过且过、“为官不为”。

  十要熟知党纪条规,业务精通,做到情况明、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不准滥竽充数、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十要十不准”行为准则,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落到实处。对主管、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十要十不准”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为准则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表彰、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