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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2016-04-05    点击:185次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定陶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2、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单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经办,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办理。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提供材料

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二代)原件及二者复印件、4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其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4、个人缴费档次

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00300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并已缴费的,当年不可变更缴费档次,次年缴费档次可变更。选定缴费档次后必须足额缴纳当年保费。)

5、个人缴费享受的补助和补贴

市、县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个人当年不缴费的,不予以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员,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缴费补贴。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缴费一次。

7、个人账户部分的组成和管理

经办机构为每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市、县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我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之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8、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1)年满60周岁(男女都是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当年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的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全部由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册登记的,凭火化证明(非火化县除外)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县政府承担。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办法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镇(街道)人社所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明确认证时间、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县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11、对隐瞒不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处罚办法

对隐瞒不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上报、审核不及时,造成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追回。

咨询电话:2219891

地址:定陶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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