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首页
定陶概览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务互动
专题专栏
微政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便民服务
>>
经营纳税
>>
税务登记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2012-03-27 点击:1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