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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相关问题汇总(税务机关版)
2015-11-27    点击:8次

1、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范围包括哪些?

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3、“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4、“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适用标准

“一照一码”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由以下几个类型构成: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对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5、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企业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发放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需在税务机关初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录涉税信息。

6、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可依据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咨询所属县(区)级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确定。

7、已设立登记企业是否需要将原有营业执照更换为“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企业也可自行前往工商部门更换“一照一码”执照。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8、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是否就意味着具有纳税义务,要进行按期申报?

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9、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有需要变更的信息时应当去哪个部门进行变更?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10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有需要变更的信息时应当去哪个部门进行变更?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1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步: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其中,对于可以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尽量做到实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意见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也应将该情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

第三步: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1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13、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清税申报的办理时限?

   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及存量企业的注销申请,扩大即时办结范围。但也存在二种情形:一是对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并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二是对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14、金三系统中的回退与重新分配功能如何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

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对于二次分配,可采取人工干预的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管户分配调整,对系统自动分配不准确的,应及时回退上一级税务机关,确保管户分配及时准确。

15、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工作人员如何提取企业信息?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获取信息交换平台的工商登记信息后,存入过渡数据库。金三系统登记模块,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功能,显示过渡数据库登记信息。前台操作人员可通过金三系统,查询授权范围的登记信息,经确认后同步到税务登记模块,补录税务专有信息后,保存为完整的税务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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