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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登记注册程序
2012-03-27    点击: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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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文件、证件和登记表齐全)

审查(文件、证件和登记表真实、合法、有效)

核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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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经营机构、办事机构开业、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类别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年度检验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变更其他事项的收取100元人民币。外商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按

100×  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美元外汇牌价 / 5.8

元人民币收取。

50元人民币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元人民币

100元人民币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元人民币

100×  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美元外汇牌价 / 5.8  元人民币收取。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

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人民币。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支行

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600×  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美元外汇牌价 / 5.8元人民币收取。

 

注:

1、名称预约的登记收取100元人民币。独资企业名称登记收费

100×  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美元外汇牌价 / 5.8  元人民币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按300元人民币收取。

3、证照工本费为10元人民币。

4、收费依据: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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