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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2016-04-25    点击:185次

投资政策

一、财税方面

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收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奖励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膨胀企业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或年实现税收2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门,5年内由收益财政奖励给企业60%。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税收政策的支持。新建的国家级实验室(中心),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资金补贴;新建省级的、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资金补贴,用于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项 目

备 注

优惠政策

工业项目

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

前3年由收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奖励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服务业项目

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或年实现税收2000万元的商贸企业

从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收益财政奖励给企业60%。

其他项目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税收政策的支持

新建的国家级实验室(中心)

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资金补贴

新建省级的、县级实验室(中心)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资金补贴,用于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二、政策资金方面

对产业性项目和国家、省鼓励的重点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协助申报国家、省政策性项目资金。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工业企业,优先安排扶持。

  三、金融政策方面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社会信用支持。对投放招商引资项目贷款做出较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县政府专门制定办法给予奖励。加大担保机构设立工作,建立1-2家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担保公司,为招商落户项目提供有效担保支持。

  四、土地政策方面

外来投资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前提下,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协商确定,出让期按最高期限办理,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对国家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高一强(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环境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强)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对经济带动能力强的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用地政策。

  五、人才支撑方面

积极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对“两院”院士等特殊人才带项目、技术投资的,按照人才引进有关规定提供安家补贴和创业补贴,对其开展的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县级科技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引进的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研发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者,从认定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引进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专业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六、其他方面

   投资过10亿元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将根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和安排就业人数在土地供给、财政扶持、行政收费、安排子女亲属就业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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