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小组每年至少应组织本组人大代表进行2至3次视察或调研活动。
二、代表小组进行视察、调研活动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取题目。应提前制定好活动方案,并于活动前5天通知本组人大代表,以便于代表提前做好准备。
三、每次视察、调研活动前,应当提前5天将活动方案报镇人大办公室,接受指导。
四、视察的主要内容:宪法、法律、法规和镇人代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本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进程;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在本辖区的执法和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五、代表视察、调研的内容、对象、时间有代表小组召集人提出,并组织做好视察、调研前的准备工作。
六、代表小组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小组召集人或指定专人统一整理登记,通过镇人大办公室转交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代表小组在视察、调研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视察、调研报告,在视察、调研结束1周内报镇人大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