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与参考
第356期
菏泽市定陶区学用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二、定义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三、创建条件
(一)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
(二)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经济开发区须符合省商务厅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符合省科技厅相关管理要求,其他园区须符合各级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主导产业明显,有一定的产业共生特征和生态工业雏形。园区的供热(冷)、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能够集成共享。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三年内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园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按照ISO14001的要求建立了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园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
(五)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创建申请
拟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和环境守法承诺书,由市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出具园区创建推荐书。
五、建设、验收和命名
(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园区应结合建设规划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三)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材料开展预审,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园区开展技术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四)在通过技术核查后,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园区开展现场验收。园区所在市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参与现场验收工作。技术核查与现场验收可合并开展。
(五)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山东环境网站等媒体公示拟命名的园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
(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起满5年没有通过验收的园区视为建设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