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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政策解读
2018-01-17    点击:4次

政策解读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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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学用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17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定义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三、补助范围

(一)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评审及项目库建设。

(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用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其中维修、保护具体包括文物本体维修防护,安防、消防、防雷等防护性设施建设。

(三)大遗址保护。用于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和省文物局批准的重点大遗址保护项目,具体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大遗址本体或载体的保护,本体保护范围内必要的环境治理,重要考古遗址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保护与修复。

(五)文物管理与保护利用。主要用于全省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全省文物保护基础研究与科技攻关,重大文物保护利用展陈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物保护项目。

四、申报程序

已经省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并按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文物局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制项目预(概)算,报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项目审核以文物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每年9月30日前,由省文物局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评审结果,区分轻重缓急,对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县下达下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控制数和具体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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