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菏泽市定陶区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单的通知
菏定价费发〔2017〕11号
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水资源费自2017年12月1日起改为水资源税等文件规定,我区重新修订了《菏泽市定陶区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单》,现公布如下:
一、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本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项目和标准清单,政策依据为2017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调整时,区物价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更新公布。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收费,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各执收单位的监管,切实规范各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区物价局、区财政局菏定价费发[2017]7号文件作废。
菏泽市定陶区物价局 菏泽市定陶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30日